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弘電信工程行、傳泓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104年度建字第1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8,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