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06號
聲請人 李韋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群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二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06號
聲請人 李韋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群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二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