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陳景宇
李復華 陳柏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