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施品娸被告 潘清喜 上列被告潘清喜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1號),經原告施品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
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