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上訴人昇益交通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大豪貨運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昇益交通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4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936元;上訴人大豪貨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經核為29,7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43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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