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41號聲請人 陳聖軒 相對人 李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七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第9款定有明文。所謂錯誤,係指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因認識不正確或欠缺認識,以致內心之效果意思與外部之表示行為不一致。所謂提存錯誤,係指提存人無提存原因存在,且對於當事人或標的之認識發生錯誤而為提存。所謂提存出於錯誤,應指依提存人之主張,就形式上觀察,即知係出於錯誤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重簡字第838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41,912元,聲請人原本要辦理「清償提存」,以清償本件債務,卻誤辦成免為假執行之「擔保提存」,即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51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141,912元,經本院執行處通知始知提存錯誤,本件債務亦已清償完畢,爰聲請裁定准予發還本件提存錯誤之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查本件聲請人原意為辦理「清償提存」而向本院提存擔保金141,91
2元,卻誤辦成免為假執行之「擔保提存」,即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51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141,912元,金額相同,堪認本件聲請人於提存當時,對於提存當事人、提存標的物及提存原因,就形式上觀察,確有效果意思與外部表示行為不一致之情形,依上說明,本件確有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所定提存出於錯誤之情形,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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