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差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81號原告 詹伯智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蔡調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差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