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吳蔾珠

李武陽

李武桑

李佳桂

李佳容

李文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炳泉 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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