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3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97年度執字第3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妨害兵役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乙○○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經提出保證金五千元後,將被告釋放。詎被告釋放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行蹤不明,復拘提無著,亦未因另案在監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五○○二七○九號)、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內容:被告已逃匿,無法傳拘到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函(內容:無人應門,致未能將被告拘提到案)暨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入監簡列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稿)等在卷可表,足認被告具保釋放後,已逃匿之事實。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屬正當,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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