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
設臺中法定代理人甲○○住臺中右聲請人就財團法人臺灣省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及第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臺灣省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會捐助章程第一條及第六條有修正,故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一份、主管機管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一份、修訂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及對照表各一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四份,聲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所屬財團法人臺灣省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及第六條之修正情形,提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董事會會議記錄、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內授中舍字第0九二000二五三三號函、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及對照表各一份為證,堪信屬實,核與上開說明相符,是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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