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益紘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益紘於民國103年11月9日晚間10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段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195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依當時天候晴、夜間、路面乾燥,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不慎擦撞同向在前直行,由告訴人 潘梵宇 所騎乘後座載告訴人 康維珊 (以下簡稱告訴人潘梵宇2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告訴人潘梵宇2人人車倒地,致告訴人潘梵宇受有右手小指頭挫傷、左肩、左下腹、左大腿、左膝擦傷等傷害,告訴人康維珊受有左手第五掌指骨骨折、雙膝擦傷等傷害。詎被告於肇事後明知告訴人潘梵宇2人因擦撞其車而倒地受傷,竟未停車查看、報警或施以任何救護處理,反而逕行駛離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業於104年5月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