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863號

原告 范聖謙

被告 龔明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0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與中豐路327巷口(下稱肇事路口)時,未使用方向燈貿然右轉,適原告騎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中豐路直行駛至,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原告因此受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系爭機車及攜帶之手機亦因而毀損(下稱系爭損害)。原告因而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581元、系爭機車修繕費用86,235元、手機修繕費用4,35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585元。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本件事故並無肇事責任。因在事發前,被告係駕駛被告車輛行駛於自己之行向車道上,並於右轉前有使用方向燈,然原告所騎乘系爭機車除有超速外,亦有駛至原告行向車道右側以超車等情,是本件事故應由原告負全部肇事責任。另原告所提出之單據皆未對維修內容詳加說明,又系爭機車大部分係改裝固件,就改裝部分要求被告賠償並不合理等語,資以抗辯。

四、是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記載理由要領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其於綠燈起步,並有使用方向燈,剛起步看後照鏡時被告就騎過來撞其後照鏡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而原告於警詢時自陳當時系爭機車車速約每小時50至60公里左右,且係綠燈直行,對於事故碰撞過程沒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復依調查報告表㈠及本院勘驗筆錄(詳附件)可知,中豐路之速限為時速50公里(見本院卷第33頁),且本件事故發生前,被告駕駛被告車輛沿中豐路外側車道駛至肇事路口,並於肇事路口前使用方向燈右轉欲駛入中豐路327巷,系爭機車則係行駛於中豐路外側車道(偏右側)向前方行駛;嗣被告車輛持續右轉,系爭機車則自被告車輛之右側貿然超車,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由是可知被告車輛於事故前雖位處系爭機車之前方右轉,然自系爭機車於錄影畫面左側出現至駛至被告車輛右側,僅經過1秒時間,而後隨即發生碰撞,難認被告斯時可得預期系爭機車欲自其右側超車,衡情被告尚無足夠之反應時間及時煞停,或採取任何迴避措施,以避免本件事故發生,自難認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有何過失責任可言,而應由超速行駛暨違規超車之原告負肇事全責。從而,被告就本件事故既無過失,自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對系爭傷害及損害負賠償責任,並無理由,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585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件: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_0000000_IMG_1845.MOV

00:00(畫面右上方顯示時間為2022/5/20,19:02:00):

畫面上方為一雙向四車道之T字岔路口;此時為夜間有照明。

00:01(畫面時間19:02:02):

被告汽車自畫面左側出現,行駛於外側車道,並沿著其行向車道向前方行駛。

00:03(畫面時間19:02:05):

被告汽車(車頭)駛至其行向車道近端之斑馬線上,並使用右轉方向燈開始右轉。

00:04(畫面時間19:02:05):

被告汽車(車身)位於斑馬線上,並持續右轉;此時,原告機車自畫面左側出現,行駛於外側車道,並沿著其行向車道向前方行駛。

00:05(畫面時間19:02:06): 

被告汽車持續向右轉(車尾位置約在斑馬線上);而原告機車甫穿越其前方斑馬線至被告汽車右側,並持續向其前方行駛。

00:06(畫面時間19:02:07):

兩車疑似發生碰撞;原告機車倒地並滑行至路口前方,與停放於該處路旁之第三人車輛(為靜止狀態)發生碰撞,原告則向前摔至該第三人車輛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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