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素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