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8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
37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起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核先敘明。
二、甲○○○因懷疑其夫 朱元馴 遭乙○○騙取金錢,乃於民國97年2月18日前某日,撰寫「乙○○女人,您下面還癢不癢,還要找老男人給您通一通嗎,人家就是男人玩女人,您是女人玩男人,坐在老男人上面一絲不掛在通,您說您同居人 林朝欽 性無能,您可以去賣,您幾家店都是坐在老男人上面玩來的錢,現這老男人及給您錢也及給您通了,您可以去賣了,要讓您幾家店的員工都知道您是一絲不掛在上面玩,這些老男人賺來的錢,現這些老男人等著您來給也通到大溪賓館開房間」、「上誼美髮店乙○○賣妓貨,八十歲老男人您都公坐上面通,您下面還是癢嗎,還要找老男人到大溪賓館開房間,給您下面通一通,您真了不起,連八十歲老男人您都要公坐上面通,幫他吃下面,您比賣的還要下流,現還要通嗎,等著您來,到大溪賓館開房間可以和老男人坐在水池一起洗澡一件不穿,還兩腳打開開,您真是賣妓貨,您說您同居人林朝欽性無能您可以去賣,不要找人家老公來通,幾家店不知道通了多少男人賺來的錢。內湖東湖路49巷7號。中和員山路136號。龍潭中正路187之2號。龍潭龍華路8號
2樓」等不實文字之傳單,而意圖散布於眾,於同年2月18日、19日,將上開傳單寄送至臺北縣○○鎮○○路○○號1樓上誼髮型店、桃園縣○○鄉○○路187之2號上誼髮型店,並於信封上載明「小弟收」之文字,使前開髮型店內之不特定人得以收受閱覽。復將前開傳單交予臺北縣○○鎮○○路黃昏市場內之攤販商,央請攤販商在該市場內代為發送;將前開傳單放置在臺北縣○○鎮○○路○號原翦時尚髮研店之櫃台,供不特定人自由取閱,而以前開方式散布足以貶抑乙○○個人社會評價之事,足以毀損乙○○名譽。嗣乙○○於97年3、4月間及同年6月4日,陸續得知前開傳單內容,而知悉上情。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有告訴人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指訴情節可佐,復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內容之傳單、信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將前開相似內容之2份傳單,於短期內陸續傳送供人閱覽,其詆毀之對象單一,陳述內容情節相近,應係基於單一誹謗之犯意之接續數個動作,祇論以一誹謗罪。爰審酌被告縱認告訴人詐騙其夫金錢,仍應循正當合法途徑解決,然竟以前開涉及他人私德之不實內容詆毀他人人格,且記載之內容內容甚為不堪,顯純為發洩自身情緒之舉,所為自無足取,惟衡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僅有小學肆業之教育程度,思慮較為不週,及其犯罪之手段、散布之時間不短、對告訴人名譽產生損害非輕,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