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4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李承樺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法定代理人林裕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0日105年度再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萬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須附繕本),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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