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許美蘭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被   告  陳鐶斐
       戴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妍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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