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其中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機車過失毀損之部分,應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之訴,是原告就該部分仍應繳納訴訟費用。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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