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昆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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