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斗六傳家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繳交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時十
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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