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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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九號聲請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聲請人因與晶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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