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96號聲請人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聲請人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鈴 相對人 呂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3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51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45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判決在案,並已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三審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三審律師酬金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65號核定在案,依前揭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萬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