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
丙○○己○○(原名 陳朝漢 )被告乙○○
丁○○
戊○右被告等因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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