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0年台重覆字第1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九號聲請重審人 羅菊蘭
陳文傑 陳文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其被繼承人 陳發光 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OO年二月二十一日確定決定(一OO年度台重覆字第二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查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所為之決定,屬終審決定,除有冤獄賠償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聲請重審外,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是此所稱「聲明不服」,當包括「聲請重審」。本庭一OO年度台重覆字第二號重覆決定,係以聲請重審人羅菊蘭、陳文傑、陳文偉(下稱聲請重審人等)聲請重審不合法,而以決定駁回之,核屬依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二條所為之決定。揆之上開說明,自不得聲明不服。聲請重審人等不服該決定,聲請重審,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麗女法官沈方維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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