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沛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百莉 代理人 吳婕 詒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支票111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林如居合作金庫銀行林內分行110年10月31日98,700元S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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