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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