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3日所犯刑法第28條、第268條後段之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6日以96年度簡字第1757號(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48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96年7月16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前揭判決書附卷足據。
二、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蔡麗春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