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羈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請羈押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向恩指定辯護人包漢銘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羈押,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0日以111年度聲羈字第57號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偵抗字第1098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鄭向恩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後釋放。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羈押聲請書及抗告書所載(如附件一)。
二、駁回理由如附件二。
三、本院已將被告鄭向恩釋放,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