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盧瑞珍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陳聯槐 年籍與住址詳卷被告 陳星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9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
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