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宥翔
林郁琦鄧雄呂洧任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分別位於新竹縣、基隆市、高雄市及桃園縣,而其犯罪地又分別係在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現已改為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台中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台南縣、高雄縣市及屏東縣等。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本件移送被害人人數最多之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