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92號原告 蔡青峰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被告 蔡進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總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8,300元(000000+0000000+133490+2849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