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孫淑芬 代理人 孫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七至編號十三之證券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5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與登報之內容須相互一致,方能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記載事項,若有一不同時,其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非同一,是在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股票號碼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5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業已登載於新聞紙,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編號7至13之股票無效,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惟本案如附表所示編號6之股票號碼欄應為「79ND0000000-0」,聲請人所提出之報紙誤登載其號碼為「79ND00000000-0」,此有105年10月17日都會時報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內容有上開股票號碼錯誤,其所表彰之權利即非同一,依前述說明,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對附表所示編號6股票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2│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3│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4│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5│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6│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7│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8│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9│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10│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11│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12│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00│├──┼──────────┼───────┼──┼──┤│0013│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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