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215號、97年度執字第2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刑保字第九六○○二七四○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96年9月13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有臺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600274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執行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97年6月24日北縣警店偵字第0970027790號函及所附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稽。又臺北地檢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應於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97年5月8日甲○ 盛廉 97執字第2828號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各2件、具保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自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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