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林好張文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林好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劉林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張文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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