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祥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此有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經核本案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一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又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一及三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本案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情,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2頁),揆諸前開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三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桉妮【附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胡明治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6月2日0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排除105年6月1日23時許為警查獲││││至採尿之期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081號││年度案號│字第1288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花簡字第70號│105年度訴字第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105年12月14日│105年12月14日│├───┼────┼──────────┼──────────┼──────────┤││法院│花蓮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花簡字第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21日│106年5月8日│106年4月20日(第二│││確定日期│││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