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告 蔡函臻

被告 李杰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80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

法官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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