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告 蔡函臻
被告 李杰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80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
法官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