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九二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不合程式,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