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陳曉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稅務局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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