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務人邱遠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遠發支付命令,故本院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邱遠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民國101年9月6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聲請就債務人邱遠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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