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安泰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徐鎔崑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6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4 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