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聲字第33號
聲明人 廖威智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廖威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蔡廣昇
法 官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