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3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聲字第33號

聲明人 廖威智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廖威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蔡廣昇

                 法 官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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