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20號原告 吳金治 即 林玉起 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 林鎂琁 即林玉起之繼承人人原告 林吳俊 即林玉起之繼承人
林杰 即林玉起之繼承人 林雍智 即林玉起之繼承人上列一人 桂紅花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告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光煥 被告 張浩銘
樊修龍 吳孟峰 黃三原 黃信閔 賴昱良 陳德威 林進達 吳易修 葉奕緯 吳慶堂 賴厚全 謝欣怡 簡雅萍 上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吳俊、林杰、林雍智為原告林玉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林玉起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金治、 林鎂璇 、林吳俊、林杰、林雍智,有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本院卷一第382、412、41
5至420頁)為證,原告 林美璇 、吳金治固於審理中表明聲請承受訴訟,惟林吳俊具狀表明不願承受訴訟、林杰、林雍智於本院通知之限期內亦未表明是否承受訴訟。被告復未對於林吳俊、林杰、林雍智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命未聲明為原告之林吳俊、林杰、林雍智為原告林玉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