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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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吳玥樺 即 吳佩蓉 即 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