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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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 被告 陳明生
陳三元 陳進原 陳德修 陳同生 陳文生 陳清雅 陳正和 陳正原
陳勝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64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0.64㎡×公告土地現值18,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433,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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