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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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305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玉麒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玉麒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3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前於99年間甫以相同手法詐得新臺幣24,000元,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再犯本案,顯未自前次徒刑之宣告習得教訓,被告因患有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不足、重鬱症、全身性抽搐癲癇,身體狀況不佳,其夫復因脊椎開刀,無法覓得適當之工作,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院區診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參,被告另有1名幼子為早產兒,發展遲緩,家境清寒,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北區立人里辦公處證明存卷可考,因而鋌而走險為本件犯行,被告犯後具有悔意,態度尚可,暨被告為高職畢業,智識程度不高,目前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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