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世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本案案由記載為「詐欺案件」,應更正為「傷害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本案案由所記載之「詐欺案件」,顯係「傷害等案件」之誤載,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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