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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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中縣清水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4日犯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142號(偵查案號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