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明號 被告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雲石 被告 蕭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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