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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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 蕭一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才 、參加人中信房屋仲介股粉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