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債務人 羅源俊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2.債務人母親 施彩芬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3.債務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債務人母親施彩芬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配偶及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施彩芬之扶養費用?另提出債務人母親施彩芬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配偶及子女)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4.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價值。
5.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房屋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是否有房貸支出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債務人居住地之建物登記謄本、每月繳納房貸數額之單據及105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年8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職稱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及其他證明文件。
10.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1.債務人陳稱因債權人 李孟娟 針對其每月薪資逕行強制執行,導致薪資少了3分之1,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無法履行協商等語。債務人應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等相關文件。
12.債權人李孟娟之債權證明文件(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閱覽卷宗),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13.說明債務人所有汽車之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估價單等)。
14.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06年度司執慎字第3042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