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尚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尚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尚倫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7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12至13、16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5至11、14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17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7罪,分別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傷害罪、非法持有手槍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強制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10、13、15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如附表編號
1、11、12、14、16、17所示之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1月,如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如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11日至106年6月12日106年11月29日22時27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12月9日16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809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85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84號107年度簡字第347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41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20日107年5月28日107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84號107年度簡字第347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41號確定日期107年4月24日107年6月23日107年10月1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13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179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038號編號1至1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3日至107年3月4日間某時許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21、1000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10日107年8月10日107年8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7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7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71號編號1至1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30日107年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21、1000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10日107年8月10日107年8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7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7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71號編號1至1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5日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5月18日106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21、1000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75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40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09、242、6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597號107年度簡字第205、223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10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597號107年度簡字第205、223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1月20日107年12月24日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7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92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42號編號1至1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手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7日23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3日至106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57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8098號、107年度偵字第5498、7536、7836、130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99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5日109年8月5日109年8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99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30日109年9月3日109年9月3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81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7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79號編號1至1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14至15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617(本欄空白)罪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罪(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6年10月3日106年12月5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35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83、1013、1335號;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339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9年11月17日109年11月17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09年12月30日109年11月17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8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89號(本欄空白)編號16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本欄空白)